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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強制措施 閱讀(2.93W)

在我國,羈押屬於一種當然狀態,是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被採取羈押措施的人,並不代表其就有罪。因此其在羈押期間的相關待遇還是應該適當的保留的,那麼大家知道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一、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二、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具體有劉中秋情況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中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關於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一般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而言的,在羈押期間的先是停發工資,然後再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臺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