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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未遂如何認定 | 強姦未遂如何判刑

強姦辯護 閱讀(1.46W)

一、強姦未遂如何認定

強姦未遂如何認定 強姦未遂如何判刑

強姦未遂也是強姦罪。對於強姦未遂與既遂的認定,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

但是有一個特例,若受害者為幼女時,既遂標準與受害者為年滿14週歲以上的女性不一樣。當受害者為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生殖 器與幼女生殖 器表皮接觸,即視為強姦既遂,故強姦幼女既遂採取的是接觸說。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幼女年齡小,缺乏性生活的適應能力,行為人難以實際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了強調對幼女人身權利的特殊保護,強調對強姦幼女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的打擊。

二、未成年人強姦未遂如何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並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

具體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姦的; (5)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二) 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強姦是否既遂,採取的是插入說。不過要是針對被害人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那麼就會採取接觸說,這是完全不一樣的規定,實踐中就需要多加註意,以免對定罪處罰造成什麼影響。畢竟要是可以認定屬於強姦未遂的話,之後的處罰也就要比對既遂犯的處罰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