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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詐騙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44W)

一、濮陽詐騙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濮陽詐騙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濮陽詐騙立案標準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的,立為刑事案件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本省詐騙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本省詐騙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的量刑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在濮陽,雖然詐騙的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但是詐騙數額低於5000元,並不代表當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詐騙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依法進行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