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詐騙罪中的從犯是怎麼規定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33W)

詐騙罪中的從犯是怎麼規定的

很多團伙犯罪在進行量刑的時候,我國法院對於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是會區分對待的。而且有些從犯,也有可能是屬於受脅迫的。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當事人是有可能最大程度的爭取法院的從輕處罰的。同樣的對於詐騙罪中的從犯,量刑肯定是要區別於主犯的,這一點,我國刑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詐騙罪中的從犯是怎麼規定的?

涉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詐騙罪從犯如何認定?

第一,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 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 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詐騙罪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在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第五,詐騙案中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雖然我國規定詐騙罪的量刑是一般在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話,量刑更為嚴厲。但是對於詐騙罪中的從犯,可以根據從犯本身在詐騙犯罪活動當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有些情況下,如果從犯是屬於受到脅迫的話,並且起的作用也非常小,甚至是有可能被免除處罰的。不過我國法院會嚴格的將主犯和從犯進行區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