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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怎麼處罰?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7.21K)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怎麼處罰?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怎麼處罰?

應當按照詐騙罪處罰,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法條競合的司法解釋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理由是:

法條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的,其間無需任何介質作媒介;而想象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媒介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

與詐騙罪相比較,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詐騙他人,從廣義上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於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係是由於法條的規定使然,故兩者屬法條競合關係。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根據其犯罪事實的相關認定情況,是可以構成法條競合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特別是量刑處理上,一般是根據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的,主要原因在於詐騙罪在一定程式上包括了招搖撞騙罪的相關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