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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異同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9.61K)

一、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不同點有哪些?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異同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前者僅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分或者職稱進行詐騙;後者的手段無此限制。

3、犯罪主觀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種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非法利益;後者的目的僅限於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佔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以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為要件。

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相同點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法條競合關係,法條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的,其間無需任何介質作媒介;而想象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媒介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與詐騙罪相比較,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詐騙他人。

從廣義上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於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係是由於法條的規定使然,故兩者屬法條競合關係。

三、招搖撞騙罪侵犯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雖然有相似之處,比如都是侵財型犯罪,都是不法分子用騙的方式進行犯罪活動,但是區別還是很明顯,兩者的構成要件就不同,犯罪表現形式也不一樣,在立案和量刑上面,執行不同的標準,量刑上詐騙罪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