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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咋取證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58W)
詐騙罪咋取證據
律師解析:被害人要寫書面的報案材料,寫明被騙經過,提供破案線索:嫌疑人特徵、被騙數額、如何交付財產、嫌疑人的詐騙手段等,公安機關可以製作詢問筆錄,詳細瞭解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報案後,立案偵查,採取措施,收集犯罪證據:抓獲嫌疑人進行訊問,製作筆錄,查明嫌疑人戶籍資訊、有無犯罪前科、有無同案犯、詐騙手段、詐騙數額、贓款去向、安排被害人進行辨認、追繳作案工具、向銀行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嫌疑人涉案財產、銀行賬戶,刑事拘留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後繼續偵查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