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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需要哪些證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22W)
詐騙罪需要哪些證據
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某類或者某個具體罪名需要有哪些證據才能認定犯罪,因此指控犯罪的證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七類證據,分別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對於詐騙罪的證據,應當側重蒐集證明行為人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證據。法院認定為詐騙罪,需要同時具備人證物證,證據不充分無法隨意定罪。首先要看實施詐騙的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如攜款逃跑、資金用於非法活動、揮霍等都可以認定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次,還應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而且必須要求被害人是自願地交出財物的,這方面的證據如簡訊等;最後,得看行為人詐騙數額是否達到法定的標準,關於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各地的標準不完全一樣,基本是處在3千到1萬之間,北京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以上,構成詐騙罪的起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