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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罪的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38W)

被詐騙的受害人可向當地公安部門及時報案,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立案。

民事欺詐罪的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報案程式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