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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存摺屬於信用卡詐騙罪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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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存摺屬於信用卡詐騙罪麼?

現在很多老百姓手中都有銀行存摺,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範意識差的特點,騙取存摺中的錢。更有甚者,通過偽造存摺到銀行行騙。我國刑法中經濟詐騙的罪名有多個,其中包括信用證詐騙罪。那麼偽造存摺屬於信用卡詐騙罪麼?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資料,下面我們一起做個瞭解。

一、偽造存摺屬於信用卡詐騙罪麼?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而使用變造的銀行存摺騙取銀行,偽造變造的存摺是金融憑證,其行為既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故符合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我國刑法已設立專款規定了金融憑證詐騙罪,從普通詐騙罪分離出來,所以,在法律適用中,應遵循“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綜上所述,利用存摺進行詐騙的,金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話,會按照詐騙罪或者金融憑證詐騙罪處罰。而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方式是利用信用卡,因此存摺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但是,存摺詐騙和信用卡詐騙也有共同之處,兩者都屬於經濟詐騙。犯罪目的都是一樣的,都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騙取錢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