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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流程:1、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犯罪嫌疑人在逃,下落不明;4、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的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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