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詐騙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7.04K)

詐騙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詐騙不僅對平民百姓的生活造成困擾,還會讓人防不勝防更甚者更是使人傾家蕩產甚至是尋死,而這幾年關於詐騙的新聞越來越多我們不僅要提高自己的危機意識還要對其有所瞭解,小編整理了關於詐騙罪的犯罪特徵的有關介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詐騙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的客體條件與主體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3、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4、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二)主體要件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還有就是如果在詐騙的過程中造成受害者出現不可避免的損失甚至是死亡,那麼詐騙犯會被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