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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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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一、招搖撞騙罪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依據以上法條分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稱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

(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在社會上的威信,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是以騙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此處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出於為了耍威風、滿足虛榮心而自我炫耀,並無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

1、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招搖撞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

(一)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二)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