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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開庭程式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第一、庭審準備階段。第二、法庭調查階段。第三、舉證質證階段。第四、法庭辯論階段。第五、被告人做最後陳述。第六、判決階段。【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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