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銷售假藥罪歸哪個部門管理?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2.73W)

一、銷售假藥罪歸哪個部門管理?

銷售假藥罪歸哪個部門管理?

銷售假藥罪歸公安機關管理,遇到三無藥品可以直接報警的。

1.銷售假藥屬於刑事犯罪,歸公安機關管,三無藥品可以直接報警。

2.如果是藥品過期,變質,可以投訴到食品藥品管理局,無正常手續,發票出庫單,如果有雜質,可以拿著藥品找記者,假藥公安機關也有查處義務。114可以查詢相關電話,留好購買憑證。

二、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構成是什麼?

客觀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並且威脅到了人體的健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刑法》141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床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床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5、該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毒物質的假藥、不含有效成分的假藥。具體情形如下所示: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假藥是歸公安機關管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觀表現為已經損害了人體的健康,沒有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功能主治超出了規定的範圍,具體的情況可參考文中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