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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既遂與未遂的處罰是一樣的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24W)

一、銷售假藥罪既遂與未遂的處罰是一樣的嗎?

銷售假藥罪既遂與未遂的處罰是一樣的嗎?

銷售假藥罪既遂與未遂的處罰是不一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一切犯罪行為都要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標準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的型別有兩種: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罪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對藥品管理的正常秩序,不管是認定為未遂還是既遂那麼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未遂犯在處罰上面是會減輕判決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