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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銷售假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9K)

一、新刑法對銷售假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銷售假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銷售假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全部的財產單位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涉案人員。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不管是單位還是民事主體個人,只要被發現售賣假藥,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這是由於售賣假藥的行為,會給生病的主體的健康造成威脅,同時這也是一種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故而他人若是發現了售賣假藥的行為,收集證據後舉報,可以得到獎勵。

三、犯罪構成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刑法》141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床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床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5、該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銷售假藥的判刑,是根據假藥的性質決定的。如果假藥是一種非常的輔助藥,比如說是消炎藥等,那麼情節是比較情節的;但是如果銷售的藥是救命的,那麼賣假藥給別人相當於是間接殺人,情節屬於非常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