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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洗錢罪量刑標準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15W)

一、最新刑法洗錢罪量刑標準

刑法洗錢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洗錢罪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絡。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我國刑法關於洗錢罪的罪狀描述表明,犯罪目的是本罪的主觀方面構成要件之一,即具有“掩飾、隱瞞其性質和來源”的目的,按照目前刑法理論界的通說,犯罪目的僅存在於直接故意中,從而法律規範本身就排除了本罪由間接故意構成的可能,而只能由直接願意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