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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 閱讀(2.97W)

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賠償嗎

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羈押期間發生了自殘的這種狀況,其實是比較嚴重的,肯定不明真相的群眾第一時間就會認為犯人有可能是在看守所內遭到了各種刑訊逼供難以承受而導致自殘的,家屬不免也會有這種想法,但實際上有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因為個人因素選擇的自殘。那麼,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賠償嗎?

一、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賠償嗎?

1、只要不是刑刑逼供和故意傷害造成的傷,僅僅是因為當事人自殘造成了傷害,那當事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如果警察沒有采取刑刑逼供和故意傷害,那在國家賠償法上也找不到有關的依據讓警察賠償。

3、看守所在押人員自殘的,應列為重點人員,予以必要救治後,加戴械具,重點觀察。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為,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

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應當首先向侵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經依法確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逾期未予確認的或申請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對提出的賠償申請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可見犯人自殘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被關押的犯人都是屬於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對自己做出的這種行為不應該讓國家買單,有些犯人自殘其實也是個人心裡非常消極的一種態度,不過獄中發生了犯人自殘的這種現象以後,肯定內部也會仔細的調查的,如果因為外部原因導致當事人自殘的,相關人等就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