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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2.22W)

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公安機關違法辦案,導致無辜群眾被錯誤羈押的,受害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賠償機構根據相關標準計算賠償款。當然,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申請賠償,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那麼,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綜上所述,隨著法治社會的建設,近年來湧現了不少國家賠償案件,受害人通過申請賠償,使自己的損失的利益得到補償。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根據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是兩年,提出申請後,法院受理並展開審理,符合賠償條件的,判決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