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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金額的確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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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金額的確定標準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金額的確定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國家賠償時間計算是怎樣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相信對於自己請求賠償會更有幫助。不在擔心被國家機關無端減少賠償金額。此標準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機關不可違背此標準減少賠償。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賠償的案件發生,國家更加關注賠償法的制定和施行。所以,當事人一定要努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