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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家賠償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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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家賠償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是構建民主法治治理國家的最根本所在,從本質意義上來說,這是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過程當中造成的一些侵權行為承擔賠償的,是屬於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度。可是民眾要求國家賠償的期限不是無限期的,所以有意提起國家賠償,也要注意一下要求國家賠償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要求國家賠償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二、對行政賠償程式是怎樣規定的?

1、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3、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4、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專案、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對舉證責任一般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但是,在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在審理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但有些冤假錯案請求國家賠償的話訴訟時效就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了。目前在我國申請國家賠償案例成功的都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個人覺得申請國家賠償僅瞭解這些法律上的成文規定實際意義不大,還是得依託於專業律師的幫助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