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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適用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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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適用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適用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請求時效是國家賠償法為賠償請求人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設定的時間期限,在行政賠償程式和刑事賠償程式中均適用,時效期間是兩年。如果請求人在兩年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就喪失了請求權。

另外,請求時效也適用時效中止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權可分為程式法意義上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即申請權和實體法意義上的依照法定程式獲得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權利即獲償權。喪失請求權是指賠償請求人喪失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是程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賠償請求人在未適用時效中止的情況下,超過請求時效期間,仍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因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其法律意義上的賠償義務歸於消滅,則賠償請求人喪失獲償權。

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

從總體來看,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撫慰性原則。這三種原則分別代表了三類不同水平的賠償標準: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額。

三、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有部分申請國家賠償的這類群體,在進行的過程當中或多或少的都會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也不僅是國家賠償,任何的糾紛的訴訟時效在這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過程中耽誤的時間都不計入到訴訟時效中。總體原則來說,和申請國家賠償的過程相比,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其實是比較緊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