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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種類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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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種類包括什麼?


現階段,我國公民因為國家機關遇到突發情況而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或者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但是很多人對於該什麼哪種國家賠償並不清楚。那麼國家賠償種類包括什麼?下面就國家賠償種類包括什麼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國家賠償種類包括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一)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採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於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併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範圍和程式。人民法院違法採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們面對抱有異議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訴訟民事案件等就可以通過國家賠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申請國家賠償一定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是違法被國家損害自身利益,這樣才能提高申請賠償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