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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3.34W)

一、個人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個人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個人單位犯罪的區別是: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物件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二、單位犯罪個人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顯然,單位犯罪除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個人也可能成為責任主體。那麼何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以公司單位犯罪為例,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中個人責任人的認定範圍有以下建議: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般來說,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犯罪起指揮、組織、決策作用的人員,主要是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也就是人們觀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範圍主要有:

(1)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資額佔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佔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員。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員,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從業人員或工作人員,概括起來表現行為包括:

(1)直接實施犯罪行為、具體完成單位犯罪計劃的人員;

(2)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授意或者指揮下,積極參與和實施犯罪的人員;

(3)為實現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的人員。

3、例外

儘管上述人員範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主體,但是應當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過程中,對於公司犯罪的意志和行為,必須要求明知,如果上述人員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後明確表示反對而不是默許或者縱容,則應堅決排除在外。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這個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話是有一定的區別所存在的,這個單位犯罪多數都是處罰金,但如果這個單位中所涉及到的主管人員或者有其他責任人員的話,是需要對這些人員進行刑事處罰的,不過這個時候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