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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最為重要的證據就是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來的毒品,這是最為直接的證據,除了毒品還包括毒資、販毒工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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