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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5W)

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意圖,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屬於犯罪未遂的情形。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販毒罪是根據毒品的品種和數量來定罪量刑的。

2、未遂的,按毒品數量參照既遂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哪些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綜上所述,毒品案未遂的量刑標準應當參照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按照毒品的品種和數量進行定罪從輕處罰,販賣毒品雖然能夠獲得高額的利益,但需要為其付出非常大的代價,輕則會被判刑坐牢,重則受到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嚴厲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