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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刑後,犯罪分子的親屬是可以申請到監獄探望犯罪分子的。罪犯在服刑期間也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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