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定罪的標準要求是排除合理懷疑,對證據的要求是確實、充分,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同理,對販賣毒品罪的定罪要求同樣如此。那麼,販賣毒品只有言詞證據能定罪嗎?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是實物證據的對稱,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以上八類證據中,屬於言詞證據的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二、定罪量刑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販賣毒品只有言詞證據能定罪嗎?
販賣毒品罪案件,如果只有言詞證據,對於是否能夠定罪,要看具有擁有的證據。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如果該案擁有的這些言詞證據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是可以對行為人定罪的。但是,僅有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綜上,言詞證據的種類很多,請不要狹義地理解為只有被告人供述。當然,販賣毒品如果只有被告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定罪的。但如果還有其他言詞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可以定罪。所以,販賣毒品只有言詞證據也是可能定罪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