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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是否承擔責任

毒品辯護 閱讀(2.07W)

《刑法》中規定的大部分罪名其實都是屬於故意犯罪,也就意味著如果此時行為人屬於過失而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話,那麼往往就不能認定構成犯罪。對於運輸毒品罪來講,如果此時行為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的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是否承擔責任

一、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是否承擔責任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運輸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二、運輸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運輸毒品罪屬於故意犯罪,所以說要是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的話,其實此時不能認定構成運輸毒品罪,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要是經過認定,確認構成此罪的話,那麼在根據《刑法》中的量刑標準規定之後,還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才能最終判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