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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運輸毒品 | 運輸毒品罪認定條件有哪些?

毒品辯護 閱讀(1.08W)

如何認定運輸毒品,運輸毒品罪認定條件有哪些?

運輸毒品作為刑事犯罪一種較為嚴重的後果,一般是幫人攜帶或者說是託運輸公司進行郵寄,作為一種已經觸犯了刑法的犯罪行為,運輸毒品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運輸毒品的犯罪。

一、如何認定運輸毒品和運輸毒品罪認定條件有哪些

我國是將運輸毒品的行為單獨作為一種犯罪行為,規定在刑法之中,而且歷來是對運輸毒品的行為,作為毒品犯罪中的重點予以打擊,1979年刑法中,即已規定對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予以懲處,已經明確將運輸毒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我國1997年刑法第347條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並且作為行為選擇性罪名而被置於同一條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標準。但是,對運輸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並未取得一致認識,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 所謂運輸毒品,是指將毒品從某一地點運往另一地點,區域範圍則限於我國國內。

(2)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輸毒品的行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僱幫助運輸的。

(3) 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4)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轉移毒品。

(5)運輸毒品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為他人運送,包括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或採取隨身攜帶的方法將毒品從甲地送到乙地的運輸行為,轉移運送毒品的區域,應以國內的領域為限,而不包括進出境。

(6)所謂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或出於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毒品的非法行為。

以上六種觀點就是目前國內對運輸毒品罪的概念定義的主要觀點。我本人認為第六種定義比較符合運輸毒品罪的定義,因為此概念對於“運輸毒品”所蘊涵的主觀因素、構成要件都有較明確的闡述,從此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行為人(主體)以營利為目的或出於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主觀方面)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毒品(客觀方面)的非法(客體)行為。但是,也存在一點問題,就是毒品所有人是否可以成為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主體,此概念認為是為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也就是說毒品所有人不能成為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主體,我認為這是欠缺的,具體理由我會在犯罪主體的認定中說明。雖然這樣的定義不能算是完備的定義,可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本罪的特點,為我國司法人員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在理論上提供了一個比較可靠理論依據,也保證了司法人員對運輸毒品罪的理解和立法目的不相背離。

 二、運輸毒品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是隻有已滿16週歲的人才能成為運輸毒品罪的主體。在1997年刑法實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4年在<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且具有(決定)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997年《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只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如果實施了販賣毒品行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了運輸毒品行為的,應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運輸毒品罪的主體也可以是單位。在現實司法活動中,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主體是比較容易認定,只要年滿16週歲個人或單位進行了運輸毒品的行為,就成為了犯罪主體。

總之,只要是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只要運輸了毒品,都會受到法律不同程度的懲罰,一般,對於斷定運輸毒品的構成要件,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你對相關問題還存有疑惑,建議諮詢律師,維護自身的權益,並有效的保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