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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的立功認定

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實效作用,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既要滿足《刑法》四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律條件;也要滿足該條說所規定的事實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就是從這個角度切入,列舉了以下四種情況來確定抓獲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1)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
(2)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並抓獲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的聯絡方式,又按要求情況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

運輸毒品罪的立功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