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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內。《戒毒條例》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所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查清其身份後通知。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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