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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輕量刑的情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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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輕量刑的情節有哪些?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輕量刑的情節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刑法》)

1、從輕處罰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輕量刑情節主要如下:

2、自首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立功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輕量刑情節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輕量刑情節有:自首、立功以及積極賠償受害人等。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量刑標準如何?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賠償標準如何?

根據各地、當事人的情況不同,其賠償數額也是不一樣的,除賠償搶救期間醫療費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有死者生前撫養的被撫養人)、死亡賠償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具體數額根據死者的戶口,當地統計資料,被撫養人的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那麼這種完全就是屬於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此行為只要一旦構成要件,那麼必定就會接受處罰,但在此期間如果當事人有任何好的表現那麼執法人員都是可以考慮從輕量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