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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量刑的情節都有哪些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64W)

1、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情節參考

故意傷害量刑的情節都有哪些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節參考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3、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節的參考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4、故意傷害致人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槍支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物件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5、故意傷害罪的緩刑適用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未作賠償的;

(2)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3)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6、對於其他危害行為的量刑,參照故意傷害罪適用的規定

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情節,根據其法定期的區分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檔次: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③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傷害罪還有一些特殊量刑情節,會給予重處。

在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中分為了三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對應每一個量刑幅度,其實具體的量刑情節都不一樣。其中,在故意傷害導致對方死亡或者以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對方殘疾的,那麼實際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會重的多,畢竟此時造成的損害結果嚴重,而犯罪手段也很惡劣。

在故意傷害的情況下,雖然有可能出現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卻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論處,否則的話對犯罪分子不公平,也容易造成冤假錯案。但是在量刑處罰上面,按照《刑法》中的要求,故意傷害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對行為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因而這種情況下最終也是有可能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