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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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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客觀方面的本質特點在於爆炸行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所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爆炸行為,由於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如行為人自動中止爆炸犯罪,炸藥的破壞性沒有行為人主觀想象的那麼大,炸藥受潮失效,沒有將爆炸物投擲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發現而被拆除等,實際上並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如果排除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的。無論哪種原因存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並不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爆炸罪的構成要件中,核心在於認定爆炸行為,那麼怎麼認定爆炸罪中的爆炸行為?具體來說:

(1)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2)爆炸行為指向的物件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某些爆炸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發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財物集申的公共場所,客觀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論處。因為在這種場合用爆炸的方法殺人、毀物,對這種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沒有預見,有預見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一種故意犯罪。

2、為了更好地適用爆炸罪,認定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時,要注意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相區分:

(1)侵犯的客體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

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物件,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綜上所述,對於爆炸罪的認定還是比較明確的,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很容易和其他罪名混淆,而犯罪的主體一般人都可以構成,但是對於危害到公共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實施爆炸的行為,正確的認定,才會被控為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