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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危害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22W)

搶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讓公民處在驚恐的環境之中,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搶劫的行為嚴重的危害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有秩序的發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搶劫罪歷來是我國行政機關重點打壓的物件,同時刑法裡也有對搶劫罪嚴厲的處罰,只要年滿14週歲以上就可以成為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危害

1、搶劫的本質是用暴力方式的,讓被害人不敢或者是不能反抗,達到搶劫錢財的目的。只要犯罪人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想採用暴力的方式搶奪他人的財產或者是讓他人不敢反抗而達到奪取他人的財產。在行為上是採用了暴力的手段實施了劫財的行為,就是符合搶劫罪的特徵。

2、搶劫罪是採用了暴力的手段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所以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同時因為搶劫一般是犯罪人主觀上是想搶奪財產,所以也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這兩種權利同時受到了侵害。

搶劫罪的認定:

由於搶劫罪是侵犯公民財產危害性最大,性質最為惡劣的犯罪,所以,法律上的認定是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脅迫和暴力等方式),強行奪取他人或者是單位的財物,這些因素就具備構成搶劫罪的基本特徵,並形成搶劫罪。但是在刑罰上沒有明確的固定搶劫的數額和搶劫罪的情節,但是我們也可以參考刑罰裡第13條的規定,情節較輕或者是對社會危害不大的行為,是不構成搶劫罪的,有下列的行為之一的,是不構成搶劫罪的認定;

1、青少年在懵懂的時候,進行為惡作劇的搶劫行為(如搶奪他人少量的食物或者是索取少量的財產,而且這樣的行為較少,只是偶爾一次,這樣的的行為雖然是違法的行為,但是並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家庭的糾紛,如果婚姻或者是兄弟姐妹之間的財產不配不均的情況,導致另外一方強行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這樣的情況是屬於在分配家庭財產的過重中處理不當的問題,這列的行為是屬於民事的糾紛,在主觀上不認定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所以也不構成搶劫罪;

3、因為突然知曉子女暴斃或者是離婚等事情所暴怒,而叫了很多親戚朋友去親家家裡砸東西或者是搶奪親家財產的,這是屬於婚姻家庭糾紛報復和洩憤的行為,這列的行為是需要做好調節工作,所以也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263條裡對搶劫罪有著詳細的法律法規,採用脅迫和暴力的手段搶奪他人或者是單位的財權,情節較輕的處10年以下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於特別惡劣的搶劫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處罰一定的金額或者是沒收全部的金額。有下列的行為就是屬於特別惡劣的搶劫行為:

一、進入他人的房屋進行搶劫;

二、在人流量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搶劫;

三、在搶劫的過程中致使他人死亡或者是重傷的;

四、搶劫人員搶劫金融機構或者是銀行

五、搶劫人員冒充軍人或者是行政機關的人員進行搶劫的;

六、搶劫人員用槍來搶劫的;

七、搶劫人員搶劫軍用的物質或者是國家用於搶險救災的物資;

八、搶劫人員搶劫並多次或者是搶劫的錢財特別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