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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有什麼不同?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09W)

一、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有什麼不同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有什麼不同?

二者的區別在於: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對出現重傷結果主觀心態上是出於故意的目的;而過失致人重傷罪中,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成立條件

1、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髮、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亦應屬於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

3、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1)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

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