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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5W)

一、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麼

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於過失,區分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過失致死時,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殺人故意,也無傷害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這就告訴我們,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於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並無傷害的故意,出於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就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就必須弄清“傷害”與“故意”在刑法上的意義。

二、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