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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保護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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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保護的關係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保護的關係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保護的關係是人身安全,因為對於被受到傷害的人們來說,他們必須要保證自己的一個生命財產方面的安全,這也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文規定的一種具體的保護的利益,而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就是為了對此作出刑法保護。當刑事案件已經到了審判階段,也就是被起訴的時候,被告人及其家屬最好及時委託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來進行辯護,從某種程度上講,這樣能夠幫助被告人維護合法權益,爭取寬大處理。

二、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一)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之所以規定各種各樣的法律,就是為了更好的服務於公民公民的各種的權益和關係,都是需要進行維護的,比如說民法當中所規定的都主要是一些民事方面的權利,而刑法當中是涉及到一些具體的刑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