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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搶劫罪型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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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搶劫罪型別是怎樣的

公然搶劫這種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在搶劫的過程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搶劫行為,所以很有可能會因為一時衝動而釀成其他比較慘重的後果。檢察機關在偵辦搶劫罪的時候就發現,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搶劫的過程當中甚至會過失殺人,所以針對搶劫的處罰力度一般都是非常嚴歷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我國規定的搶劫罪型別是怎樣的?

一、我國規定的搶劫罪型別是怎樣的?

搶劫罪屬於侵犯財產性質的刑事犯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為它不僅直接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因為它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我國刑法將搶劫罪列為重罪,並作為歷來重點打擊的物件。 搶劫罪與其它侵犯財產的犯罪相比,有一個顯著特點:構成搶劫罪沒有數額的限制,哪怕你只搶到一分錢,甚至一分錢都沒搶到,但只要你是以搶劫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構成了搶劫罪。因為該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二、搶劫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 搶劫罪客體要件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 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 搶劫罪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 是滿足以印製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 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 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搶劫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搶劫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 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搶劫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 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在生活當中,大家對於搶劫罪也並不陌生。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只要犯搶劫罪,那麼搶劫罪的量刑和數額是不掛鉤的,構成搶劫罪,哪怕沒有搶到一塊錢,但是也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