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犯罪嫌疑人綁架小孩什麼罪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3W)

一、犯罪嫌疑人綁架小孩什麼罪?

犯罪嫌疑人綁架小孩什麼罪

綁架小孩涉嫌構成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非法拘禁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綁架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綁架小孩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綁架小孩肯定不會構成拐賣兒童罪的,犯罪嫌疑人綁架小孩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敲詐勒索家人。有部分孩子的家屬擔心孩子的人身安全,所以就選擇了被犯罪嫌疑人牽著鼻子走,但家長這種做法實際上等於把孩子進一步推入了深淵中,收到贖金撕票的事很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