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故意傷害私了有案底嗎?
故意傷害私了是沒有案底的,案底是犯罪記錄,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處有罪的,才會有案底,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會有案底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有案底的一定是經法院認定當事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即便判的是緩刑也一樣有犯罪的記錄了。但不是所有的故意傷害行為都可以私了的,就像是受害者的傷情鑑定結果顯示的是重傷,即便受害者不追究,公安機關也必須要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