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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判幾年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16W)
強姦判幾年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本罪具備以下特徵: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