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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未遂的情況有哪些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8.72K)

一、綁架罪未遂的情況有哪些

綁架罪未遂的情況有哪些

1、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

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應當如何處理?下面為您介紹: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 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 立行為。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比如,行為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本文持有疑義,理由如下:

(1)從主觀目的內容,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 立犯罪行為。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 立的罪名?本文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兩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罰。

不少人認為只要實施完成綁架行為,那麼就構成犯罪既遂。當然,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而小編以為,對於綁架犯罪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