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銀行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搶劫銀行行為肯定是犯罪行為,它構成搶劫罪。“搶劫銀行”有人會認為與銀行扯上了牽連,會不會不構成搶劫罪呢?“搶劫銀行”觸犯的具體罪名和其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分別作相關闡述:
(一)搶劫銀行觸犯的刑法罪名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搶劫銀行”觸犯的搶劫罪加重情形的第三項。所以“搶劫銀行”是搶劫罪。
(二)搶劫銀行會被判處的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上文所示,很顯然“搶劫銀行”觸犯的搶劫罪的加重情形的第三項,可能會判處的處罰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搶劫銀行會不會“數罪併罰”
搶劫銀行行為可能會與其他情節相關聯,例如,持槍搶劫銀行、多次搶劫銀行,搶劫過程中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前兩者就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節相加,不會出現數罪併罰,僅以搶劫罪論罪,加重處罰。而後者則要將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與故意傷人罪贖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