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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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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搶劫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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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入室搶劫罪?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並且實施了非法佔有或者意圖非法佔有的行為。(2)行為人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須是犯罪分子當場使用,才能構成搶劫罪。如果犯罪分子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就取得了財物,除本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的情形外,不能以搶劫罪論處。反之,如果犯罪分子事先只是準備盜竊或者搶奪,但在實施盜竊或者搶奪的過程中遭到反抗或者阻攔,於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強取財物,其行為就由盜竊或者搶奪轉化為搶劫,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為了有利於執法的統一,減少隨意性,增加可操作性,本條具體列舉了犯搶劫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八種情形:(1)人戶搶劫的。這裡所說的“戶”,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人戶搶劫,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更為嚴重的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人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戶盜竊,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人戶搶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