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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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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兼職的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兼職的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兼職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得到有關機關批准。這裡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准。

第二,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這裡對兼職報酬可以作廣義的理解。

職位的設定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國家機關工作效率的高低。判斷職位設定是否科學、合理,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該職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職責和任務是否明確。二是該職位的工作與其他職位工作是否有交叉、重複。三是該職位的工作量是否適當。如果一個職位的工作量超過一個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負荷,說明該職位的工作任務太重。反之,說明該職位工作不飽滿。所以,合理的職位安排,將使在某一職位上的公務員,要在工作時間內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任務,應是滿負荷的。

二、法律依據

公務員兼職是公務員在擔任本職工作外,還兼任其他職務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於公務員兼職違背了一人一職的原則,因此,《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禁止公務員兼職,是多數實行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國家的共同規定(如德國《公務員法》第65條規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範圍需要佔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這些規定一般並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

有關公務員兼職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兼職的種類和造成影響而定,公務員兼職可能導致在工作上產生分心,也可以產生行賄或者受賄的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根據犯罪事實的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