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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財產公證的性質是什麼

仲裁 閱讀(2.71W)

即使是夫妻,在談感情的過程中仍舊有外界因素在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大家關注的問題之一,有些夫妻為了避免婚後產生財產糾紛就會在結婚前選擇財產公證,這是在婚姻法中所規定的,那麼新婚姻法 財產公證的性質是什麼呢?通過下文了解一下。

新婚姻法 財產公證的性質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 財產公證的性質是什麼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沒有要求當事人必須要做財產公證,只是在實踐中當事人為防止將來發生糾紛而提前收集證據而已。

2、婚前財產公證是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婚前個人財產作出認定,此公證書並非法定認定婚前財產的要件。

3、如將來發生糾紛,公證書的效力高於其他證據的效力,極大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綜上,婚前財產公證是提前收集婚前財產的證據,而非認定婚前財產的法定要件。

二、財產公證有什麼作用?

(一)有利於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繫

由於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裡產生壓力,即使是有錢了也不至於大手大腳,因為他(她)知道,如果這樣做,很可能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經濟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於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二)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麼,在結婚時,為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為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

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於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然而在現代社會,這是理想主義,它看完美,而實則隱藏著矛盾和糾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裡,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

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四)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

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

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不會再為劃分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也就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但並不會成為認定婚前財產的要件,而財產公證的存在只是為了防止和減少財產糾紛的出現,並提高法院審判的效率,不僅方便了當事人雙方,也能減少法院的審判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