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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仲裁申請

仲裁 閱讀(6.33K)
撤仲裁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商標撤三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商標撤三申請人滿足條件:



    1、在我國,“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式的啟動應基於“申請人提交申請”。若沒有“申請人提交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不會主動去撤銷一枚註冊商標。申請人針對一枚註冊商標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需要向國家遞交規費。外國的企業或者個人,需委託中國的商標代理組織進行。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一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2、舉證責任分配:“註冊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商標註冊人承擔”。



    3、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請人在2012年8月21日遞交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要求註冊人提供實際使用證據的3年期間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商標撤三商標需滿足條件:



    1、一枚註冊商標,只有註冊時間超過3年之後,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一枚註冊商標,取得註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複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複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既可以針對這枚註冊商標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針對這枚商標的一項或者其中幾項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註冊商標的其中一項或者幾個專案,那麼註冊人所舉實際使用證據,必須針對該項或該幾項商品,就其他商品專案的舉證是無效的。



    註冊人按期提交其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註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對於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註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複審申請”。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商標都允許撤三的,如果需要撤三,需要申請,對於申請人而言,需要提出申請並交納費用、填寫申請書,且需要舉證說明;對於商標,要求其的註冊時間滿足以上條件,且需要對其商品進行核定,滿足以上兩類後,就可以撤三。